境 事務的 政策 和我 氮吹儀價格國 政府關于全球環境問題的原則立場。主要包括:國際環境外交政策,國際環境合 作交流政策,國際環境糾紛處理政策,處 理各種 國際 環境 問題的 政策,保 護全 球 共有環境資源的政策等。立足于國情,從維護國家權益、維護第三世界利益和合 理要求以及維護人類長遠和共同利 益出 發,我國 解決全 球環 境問題 的基 本主 張 和原則立場是: ① 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② 在保護環境的國際合作中,必須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 家的特殊 情況和 需 要; ③ 不能抽象地談論保護地球生態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應明 確導致 目 前地球生態環境退化的主要責任和治理這一問題的主要義務; ④ 在國際環境保護合作中,應充分尊重各國主權,互不干涉內政; ⑤ 應確保發展中國家的廣泛、有效參與。 綠色卡片 我國的環境政策體系 綜合性環境政策:我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 環境經濟政策:國內投資政策;財政、稅收政策;
信貸、價格、預算和政府采 購政策;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環境管理政策:強制淘汰和技術政策;環境收費政策;市場引導性環境管 430 第 16章 環境政策與法規 理政策;自然生態保護政 策;企 業 發展 政 策;城 鎮化 發 展 政策;西部 大 開發 政 策。環境技術政策:大氣污染防治技 術政策;機 動車 污染防 治技 術政 策;水污 染防治技術政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放射性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環境產業政策: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產業政策;高新技術產業政策;汽 車工業政策。 環境貿易政策:外商投資政策;貨物 進出口 環境 管理政 策;廢物 進出 口環 境管理政策;貨物出口管理;技術進出口環境管理政策;其他貿易技術措施;環 境服務貿易。 環境國際合作政策:中國關于全球環境問題的原則立場。 16.2 環境法 16.2.1 環境法的主要內容 環境法的調整范圍指一國管轄范圍內人類的生存環境,主要是自然環境,包 括大氣、水、土地、森林、草原、礦藏、野生 生物、自 然保 護區、自然 遺跡、風 景游 覽 區和各種自然景觀等,也包括人們用勞動創造的生存環境,即人工環境,如運河、
水庫、人造林木、名勝古跡、城市及鄉村等。根 據《中華 人民共和 國環境 保護法 》 (1989年)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 人 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草原、野生生 物、自然 遺跡、人 文 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法的調整對象和環境管理涉及 生產、流 通、消費 各個領 域,環境 法的 內 容十分廣泛: ① 在憲法或綜合性基本法里,規定國家環境管理的基 本政策、原則、保護 環 境和資源的各種基本措施和法律制度。規定環境保護是國家、政府、企業事業單 位、團體和公民的共同職責,要求共同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 ② 規定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各種經濟技術政策 和措施;制定 國 家的、地區的、行業的環境規劃。 ③ 規定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的各種法律制定。如環境影響 評價制度,許 可 證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征收排污費,環境資源稅制度,影響環境的各種項目 的主體工程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同 時設計、同 時施工、同 時投 產的“三 同時”制度等。 ④ 規定國家環境管理體制、機構及其權限。 16.2 環 境 法 431 ⑤ 規定 違反 環境 法 的各 種法 律責 任,如 民事 責任、行政 責 任和 刑 事責 任。 在法律淵源上各國規定不盡相同,基本有三種形式:環境與資源的綜合法和單項 法規做出規定;制定單獨的環境民事、行 政和刑 事處 罰法;在 其他相 關部 門法 如 民法、行政法、刑法中規定相應的環境違法的法律責任。 16.2.2 環
境法的產生與發展 環境法的產生和發展同每一個社會發展階段環境問題的性質、程度、環境保 護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國家對環境問題采取的基本對策有密切的關系。 產業革命標志著西方國家從農業、手 工業經 濟向 工業、制 造業經 濟的 轉變。 工業經濟的發展,產生了第一代大規模的環境污染,有的已釀成了公害事件。19 世紀中葉,一些西方國家開始制定系統的防 治污染 的法 規,如 英國 的《制 堿業 管 理法》(1863年)、《河 流 污 染防 治 法 》(1876年 )、美 國 的 《煤煙 法 》(1864年)、 《石油污染控制法》(1924年),日本的《礦業法》和《河川法 》(1896年)。這些 早 期的環境立法,主要針對當時環境污 染比較 嚴重 的領 域,如大氣 和水 的污染,防 治范圍比較狹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規定和采用治理技術,較少涉及國家 對環境的管理。 從 20世紀初到 60年代是工業化國家公害發展和泛濫的時期。大量公害 事 件的發生,引起大規模的反公害的群 眾運 動,環境問 題成 為重 大社會 政治 問題。 公害嚴重的國家不得不采取各種措 施包 括大量 制定 環境 法規,從而 使環 境法 得 到迅速發展。美國在 1948年頒 布 了 《水 污 染 控制 法 》(經 過 5次 修訂,現 稱 為 《清潔水法》),1963年頒布 《清 潔空 氣法 》、1963年頒 布 《固體 廢 物處 置法 》(經 過 2次修訂,現改稱《資源回收法》)。英國頒布了《清潔大氣法》(1956年 )、《清